案情简介:偃师某公司诉洛阳市某公司拖欠其货款17万余元,自04年双方发生业务往来至11年被告洛阳某公司间共拖欠其货款17万余元,经多次讨要未果,故提起诉讼。
被告洛阳市某公司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,本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,梳理法律关系,调查取证,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及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等主张,并提供充分证据,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,被告无奈提出撤诉申请,法院裁定准予撤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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