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杨某与百某同为某单位职工,04年百某不购买单位的团购房,让杨某购买,后杨某以百某名义缴纳所有购房款并额外支付5万元,至09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,后百某反悔,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,无奈杨某找至本律师。
本律师代理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百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,百某以该房为集资建房,单位不允许转让为抗辩理由,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提出的该房为商品房的诉讼主张,支持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,百某上诉,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